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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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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一、问题的提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开始,它的第七十六条就特别受到关注,一场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究竟谁更应受到法律的“关怀”的讨论也随即轰轰烈烈的展开,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正式施行,这一讨论也随着适用新法的案例的出现掀起一个不小的高潮。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更被认为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违反因而再次掀起了关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讨论热,本文也正是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之下产生的。
  从我看到的这场讨论的材料来看,我认为,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是否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否合理?在实施上是否存在困难?
  首先来看第一个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目录

目 录

内容摘要、关键词 1
一、问题的提出 1
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探讨 2
(一)过错责任原则 2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3
(三)过错推定与一般的过错责任及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3
1、过错推定与一般的过错责任 4
2、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 4
(四)我国现行法上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5
1、一是《民法通则》作为民事法律的规定 5
2、二是本文开始提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5
三、过错推定——适合我国目前状况的归责原则 6
(一)国外法律的相关规定考察 6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合理性之辩 7
1、风险控制的角度 7
2、受利益者承担损失的角度 7
3、遏制事故的发生的角度 8
4、损害的分担的角度 8
(三)对于我国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及相关问题的建议 9
1、明确过错推定的责任原则 9
2、对此类交通事故的赔偿额度进行限制 10
3、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商业保险 11
四、总结 12
参 考 文 献 13


  参考资料

[1] 参见尹腊梅:《机动车肇事责任与高度危险责任的合与分——兼论民法典草案机动车肇事责任的规定》,载江平主编:《侵权行为法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05—306页;时显群:《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述评》,载《学术交流》2004年第3期,总第120期;马剑:《撞了岂能白撞——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规》,载《中国保安》2004年第2期;王明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定的归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冲突》,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4241。
[2] 参见陈冰:《一切为了百姓利益——〈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载《安全与健康》2004年第6期;刘峰、张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研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法经济学分析》,载《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3] 按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也就是说,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不同于《交通道路安全法》的归责原则。另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在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平均生活费机动车支付。但目前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责撞人的标准施行上不封顶政策,也就是说只要受到伤害的第三者能开具合法的收入证明,无论多高都要全额赔偿。
[4] 所谓碰瓷,就是指一些人以讹诈机动车驾驶员为目的,故意或假装与机动车发生轻微碰撞而声称受伤,要求“赔偿”的现象。
[5] 这些观点主要从网络上收集得到:“机动车负全责与现实的冲突”,http://www.hangzhou.com.cn/20040101/ca521342.htm;“观点碰撞:‘撞了不白撞’合理吗?”, http://www.people.com.cn/GB/qiche/14556/2744288.html。
[6] 参见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7] 比如一元归责说,即只承认过错责任原则;二元归责说,即承认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多元归责说,承认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参见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45页。
[8] 参见杨立新著:《简明类型侵权法讲座》,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页。
[9]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0] 参见杨立新著,同前注10。
[11] 王泽鉴先生指出,法律之推定过失,实为保护受害人技术之运用,旨在保护受害人之利益,盖既有保护他人法律存在,则行为人有妥为注意之义务。参见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


  简单介绍

【内容提要】本文从一个深受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入手,从侵权行为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法律特征的角度,检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的责任归责原则,是一种不完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继而从理论上和实践中的需要的角度,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目前应当在这一侵权领域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方法,最后对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明确和规范过错推定的归责方法,和建立和完善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配套的保险制度提出了一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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