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入世”可以更广泛和深入地将消费活动和消费关系纳入消费的世界性范畴。届时,消费的内容和形式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开放经济的生产总过程中,生产的世界性是起点,消费的世界性既是终点又是起点。在WTO这个平台上,竞争法实际上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入世”后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无论是从质上还是从量上都将与现在有着天壤之别。从利弊分析,具体表现在:1、消费者将得到更大的实惠。有关国际经验表明,加入WTO后消费者的购买力至少增加一倍,也就是说无形中给每个人长了一倍工资,可以大大提高我们的生活品质。如汽车价格将降到接近于国际水平,电信垄断将被彻底打破,电脑上网费也会变得极为低廉,一些耐用和日常消费品将不再昂贵。消费者还可以享受到银行、保险、酒店等更好的服务态度、服务效率和更多、更价廉的服务种类。2、消费者亦将遇到更多的事关自身权益法律保护的问题和挑战。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法制和秩序经济。正是由于“入世”所带来的消费的世界性,从而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被媒体广泛关注的2001年三菱汽车质量瑕疵事件,那些已遭受损害和正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汽车的中国消费者们,就仍然无法得到有效救济。因为在任何场合,日方经营者都口口声声说“依照中国法律赔偿”。目前,在国内市场还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比如日益猖獗的假冒伪劣屡打屡禁不止,以致发展到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和网络化的趋势。从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整体来考察看,他们还远未达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所规定的诸如“十项义务”的要求,以致于今年国务院明确表示要下大决心重点整治市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