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于通过非法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包括以刑讯逼供手段取得的口供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等,应予以排除,不得被法庭采纳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许多现代法治国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我国立法尚未建立该制度。只是“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且,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司法解释已在刑事案件审理中适用排除规则。 作为法治国家,应当吸收现代国际诉讼理念,确立程序法定原则,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价值观,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定化。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将对犯罪侦查产生极大的影响,我国法定侦查措施落后且有限,为达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迫切需要进一步保障犯罪侦查,完善犯罪侦查措施的立法。 关键词: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定化的必要性
(一)“程序法定”现代诉讼基本原则的要求 程序法定是与罪刑法定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诉、审判、惩罚犯罪的程序应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即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司法机关不得行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基本证据规则,是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纳证据的依据,是刑事诉讼审判阶段的基本程序,理应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这是由程序法定原则所决定的。
(二)抑制违法取证之需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证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辩护律师。司法实践中,这些主体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如果在立法上规定排除规则,否定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就会使控辩双方非法取证受挫,从而真正有效地抑制非法取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