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虽然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立即执行仍然被频繁地适用,这一现实已经引起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有识之士的深深忧虑。人们一方面发出“严刑峻法能否从根本上遏止犯罪”的请问,另一方面在疑虑我国一贯坚持的“少杀慎杀”死刑政策是否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二十余年的“严打”斗争实践提供给上述两个问题的答案,似乎令我们多少有些尴尬。尽管如此,人们对死刑的威慑力仍然有一种迷信。在一般社会公众的心目中,“死缓”仿佛并不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而是轻于死刑的另一种刑罚;在司法机关那里,常常也是在“可杀与可不杀”之间更容易选择“杀”。究其原因,固然与“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不无关系,但刑事证据制度的疏漏,尤其是在死刑案件中对证据审查采信存在的模糊认识和粗疏失范的操作,无疑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关键词:死刑案件 证据审查与采信
一、死刑案件证据审查、采信活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死刑案件的证明程度缺乏明确的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证明程度的总体要求是“确实、充分”。由于法律没有作进一步细化解释,导致人们对“确实、充分”存在理解上的差异。有人主张,“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应理解为达到绝对真实性和排他性的程度,不能采取最大盖然性的主张,否则可能酿成错案。这种观点显然是“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在证明程度问题上所得出的必然结论。因为这种追求绝对真实的证明标准十分笼统,不便于操作,对同一件案子,公检法三机关常常因为对“确实、充分”含义存在不同理解而形成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为纠正这一问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