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死刑执行程序的检讨与改进
内容摘要:对死刑犯在执行程序阶段的权利保障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人道主义原则的充分体现,在某种意义上说,死刑执行程序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整个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因此各国关于死刑的执行一般都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以确保死刑执行的准确无误和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反思我国死刑执行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实践运作,不能不说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甚至不尽人道的地方。本文拟从中国死刑执行程序的现状出发,从理论及现实层面探讨其完善问题,以期有助于厘清对死刑执行程序的谬识。 关键词:死刑执行程序 一、死刑执行程序存在的不足
(一)死刑执行依据不统一 死刑的执行必须依据已经生效的含有死刑内容的判决和裁定。虽然1996年和1997年全国人大先后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作了修订,仍然规定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然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再次发出通知,继续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为此,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37条又对《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将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纳入了死刑的执行依据内容之中。这样,我国死刑的执行依据出现了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两者并存的局面,从而导致了死刑执行依据的不统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