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时期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1)1992年11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房地产在我国是一个新兴产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房屋商品化的推进,将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并具体提出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十四条意见;(2)1994年初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正式颁布实施,是房地产业发展的纲领性大法;⑷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于同年7月18日施行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依法经营、保护土地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这些政策法规,保证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了市场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
1998年底,朱鎔基总理来琼视察期间,针对海南房地产严重积压的情况,决定把海南作为全国处置积压房地产的试点。⑸1999年7月4日国务院批准了《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要求“全面清理、加快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少金融资产损失,切实改善经济环境”;⑹1999年9月24日省人大制订出台了《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的决定》,进行房地产产权登记确认,有利于产权明晰和加快处置步伐;⑺1999年10月12日发出了《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了十大鼓励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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