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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引渡与公共秩序保留

  • 简介: 原文 内容提要:公共秩序保留本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主权国家捍卫其根本利益而针对外国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引渡则是现代国际司法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当一国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拒绝引渡时,即将二者联系在一起。从国内法的角度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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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内容提要:公共秩序保留本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主权国家捍卫其根本利益而针对外国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引渡则是现代国际司法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当一国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拒绝引渡时,即将二者联系在一起。从国内法的角度讲,一主权国家有权以引渡请求有损其本国公共秩序为由而拒绝提供引渡。而从国际法的角度讲,公共秩序保留则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一个阻力。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保证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顺利进行,是理论上和实践当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就该问题与国际法优先原则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等问题浅抒管见,以资商榷。

一、引渡中“公共秩序保留”的界定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诉或判刑的犯罪分子,交付请求国依法处理的诉讼活动。①根据引渡法律制度,请求国在提出引渡请求的同时,还应当提供支持自己请求的证明文件,以供被请求国主管当局进行审查。由于各国审查引渡请求的侧重点不同,因而它们对伴随引渡请求而提供的证明文件也有着不同的要求。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审查引渡请求时所注重的是引渡请求是否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即被请求引渡者是否属于在请求国受到刑事追诉或者已被判处刑罚的人;被指控的行为是否属于可引渡之罪;是否存在妨碍接受引渡请求的法定因素和条件。


  目录

一、引渡中“公共秩序保留”的界定
二、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拒绝引渡与国际法优先原则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


  参考资料

①④参见马进保:《国际犯罪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1页,第35-36页。
②参见黄风:《引渡制度(增订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7-110页。
③从功能上讲,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具有消极和积极双重功能。消极功能是指公共秩序对外国法所起到的防范和否定作用,即因外国法的适用会与法院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而不予适用。积极功能则是指公共秩序对内国法所起到的积极和肯定作用,即法院在援用公共秩序时,并不首先表明根据冲突规范本身应适用外国法,而是认定由于该案件跟法院国有着某种重要的联系,因而法院国的某些体现公共秩序的法律必须是直接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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