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国土资源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物质基础,国土资源需要立法保护,在立法中必须树立国土资源的国策观、发展观、系统观、辩证观、价值观。从为可持续发展创造基础条件和可永续利用的国土资源保证角度考虑,国土资源立法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全面规划的原则、协调发展的原则、资源有价的原则、各负其责的原则。国土资源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并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更要从国情出发。 国土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保护国土资源是造福子孙后代,为人类幸福和世界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的光荣责任。当今,运用法律保护国土资源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其目的是强化国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有一个永续利用的资源基础。
到目前为止,我国国土资源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展,国土资源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然而,就整体而言,国土资源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并带有转型时期的特点,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有些现行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规定,国土资源的国策观、系统观、市场观以及可持续发展意识,在以往的立法中贯彻程度不够,缺乏市场机制和经济约束等强制手段。其次,国土资源立法缺乏对各种资源本身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以及宏观调控措施等不同内容的系统规划。过去国土资源立法的动议多数来自原有体制下条块分割的资源管理部门,比较零散,随机性大,且政出多门,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复、交叉、抵触等实际问题。再次,现行国土资源法律与其他资源法律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的问题,彼此界限不清,同一资源主体受多个法律调整,因各部门的职能重叠或缺位,导致一些条文缺乏明显的执法主体,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受各种局部利益矛盾的影响而困难重重。此外,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不容乐观,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手段还有待加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对国土资源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把着眼点相应地放到国土资源的保护上来,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法律体系。这不仅仅关系到国土资源管理的问题,还将直接影响到可持续发展战略能不能实现,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